医生集团:法律关系理清了吗

2018-06-21 佚名 健康报

目前,医生集团方兴未艾,成为激发医生群体活力的一种新业态。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有大大小小各类医生集团500余家。

目前,医生集团方兴未艾,成为激发医生群体活力的一种新业态。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有大大小小各类医生集团500余家。医生集团并非新鲜事物,自第一家医生集团梅奥诊所设立至今,它在西方各国已有150多年的发展史。所谓医生集团,又称为“医生执业团体”或者“医生执业组织”,其实是一种医生团体执业的方式,由多个医生结合起来,共享彼此的收入,共同承担损失,共享设施设备,其和医生个体执业相对应。但时至今日,监管机关尚未发布针对医生集团的专门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尚未明了,相关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隶属关系:从雇佣到服务

医生集团本质上是与医生自由执业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组织形式,这和我国当下医生的执业现状是完全不同的。

就当下而言,无论在公立医院还是私立医院,医生都是附属于医院的,医生和医院之间存在劳动雇佣法律关系,医院是雇主,医生是雇员;医院处于主导地位,医生处于附属地位。医生依托于医院提供的平台进行执业,根据医院的需要和安排从事医疗活动,这显然并非自由执业。

在医生集团模式下,情况则明显不同。医生组织起来形成医生集团,医生集团围绕医生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如诊疗预约、患者随访等,医生集团实质上是医生的代理人。医生集团代表医生与各家医院平等谈判,为医生寻找执业场所,并与医院协商医生提供医疗服务的收入分成。由此,医生和医院之间并非隶属性的劳动雇佣关系,而是平等的服务合同关系,医生提供医疗服务,医院提供医疗平台(包括各种医疗设施设备),医生靠服务、靠技术、靠个人品牌分得收入,医院靠平台靠设施靠设备分得收入,各取所需。可见,在医生集团模式下,医生的主体地位大大提升,主导性和主动性都明显增强。

责任承担:从医院到医生

医生集团是与医生自由执业紧密联结的,医生在自由度和主导性提升的同时,医疗侵权责任的承担机制也发生了变化。

在传统模式下,医生受雇于医院,当发生医疗侵权事件时,应由医院而非医生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由于雇佣关系的存在,与患者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是医院而非医生,医生的侵权行为由医院吸收,医院承担替代责任,医生的执业风险由医院承担。
在医生集团模式下,则明显不同。医生和医院之间仅为服务合同关系,并无隶属性,医生直接与患者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医生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应由医生个人而非医院承担责任。由此,医生需为其个人诊疗行为负责,医生执业风险随之增加。为分散风险,西方各国多强制要求自由执业的医生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则由保险公司介入,由其分担损失。医生执业责任险是医生自由执业的必要配套措施。

执业选择权:从受限到自由

应当说,医生集团与医生多点执业具有紧密联系,医生集团为医生多点执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传统模式下,医生多点执业难以有效实施。虽然我国的医改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将医生多点执业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但实施效果一直不甚理想。究其根本在于,医生附属于特定的医院,医生多点执业首先须经其本职医院同意,而本职医院对此往往没有充分的理由和动机。原因在于,医院通常认为,多点执业将消耗医生在本院工作的精力和时间,不利于本院发展;将增加医生流动性,不便于管理;发生医疗事故时还会有担责的风险,等等。

在医生集团模式下,医生自由执业,可与多家医院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时间和收入分成,医院无权束缚医生,医生可根据自己的规划在多家医院执业。医生集团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让医生资源流动起来,医生集团天然地与医生多点执业联结在一起。

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医生集团引入国内后,为适应特殊国情,出现了一种变种的医生集团类型即体制内医生集团,这类医生集团本质上就是多点执业的一种实现方式。在这种类型下,医生并非自由执业,仍然隶属于某家医院,属体制内成员,这些医生组织起来形成医生集团,由医生集团为医生联络其他执业平台,并利用闲暇时间进行执业。这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医生集团,它实际上成为我国医生多点执业的一种可能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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