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补助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

2018-11-13 于小渔 基层医师公社

更可喜的是,从事接种疫苗工作的乡村医生将得到补助! 11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公众征集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


重磅!疫苗管理要立法了。

更可喜的是,从事接种疫苗工作的乡村医生将得到补助!

11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公众征集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

在纷纷扰扰的疫苗风波之后,我国终于将迎来首部《疫苗管理法》,疫苗管理及使用等工作,终于将有专门的法律保障。

立法目的

为保证疫苗安全、有效、可及,规范疫苗接种,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意见稿》对于疫苗接种工作以及接种人员有了更详细严格的要求,同时也在待遇上给予了法律保障。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

接种单位需具备三大条件

《意见稿》第四十八条【接种单位条件】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符合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要告知受种者详细知识和情况

第五十二条【接种告知及记录】: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在日常疫苗接种工作中,尤其是儿童接种疫苗时,接种工作繁忙且环境嘈杂,医务工作者很难耐心告知受种者以及其监护人上述详细情况,往往就直接接种了。

但在立法之后,大家在从事接种工作之时,务必要在接种前向受种者及其监护人说明这些情况,否则一旦接种出现问题甚至事故,负责接种工作的医务人员将承担法律后果。

医疗卫生人员要做好接种记录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批号、接种日期、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确保接种登记信息准确、可追溯。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给予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及基层人员补助

乡村医生的预防接种工作将由固定报酬。

《意见稿》第六十五条【人员及困难地区补助】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不仅是《疫苗管理法》将保障村医的接种工作待遇,在即将出台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当中,二审草案中同样规定,国家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对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助机制。

可见,乡村医生今后的待遇收入将获得更多法律保障,克扣和迟发现象将越来越少。

随着《疫苗管理法》的出台,疫苗接种和管理会变得更规范、科学、有序,疫苗管理强监管时代来临广大医务人员在从事接种工作时也要恪尽职守,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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