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主张”切开患者气管?医患之间应该如何有效沟通

2019-05-22 张永泉 医法之间

“口头同意”引争议,医院和患者孰是孰非?

“口头同意”引争议,医院和患者孰是孰非?

日前北京时间报道这样一则奇闻,患者被送进ICU,在其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医生把患者的气管切开了。事后医生要求患者家属补签字时被拒绝,患者家属后来把这件事发到了网上。

事发是在今年的5月10日,据患者家属发到当地论坛的帖子称,5月3日患者王某因为车祸住进了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创伤中心ICU,因为考虑到经济问题,本打算放弃治疗,气管切开后的一个月住院治疗对患方来说很可能负担不起。

谁知5月10号当天,医院又通知他续交医药费,随后医生通知他是因为下午已经给患者做了气管切开,并要求家属补签手术单,当然签字的要求被患者家属拒绝了。

患方更表示,第二天,即5月11日时他要求复印病历,却被医生拒绝,进一步质问为什么不顾家属意愿就私自进行了气管切开手术,医生则回应经过了家属的口头同意。

北京时间在报道中也引用了一份疑似盐城第一人民医院的《情况说明》,说明中称患者王某因车祸高位截瘫,5月3日经急诊入ICU治疗,确诊为颈椎骨折、颈髓损伤。

5月6日,病人出现呼吸困难,予以经口气管插管接呼吸机,又吸出大量黄白粘痰。医生判断患者为严重困难气道。经过积极抢救后病人呼吸困难好转,经口气管插管后患者即不能讲话。

因病人高位截瘫、呼吸肌无力等,医院建议行气管切开术,前后多次与家属沟通治疗方案,但家属考虑经济预后等原因,沟通一直未有结果,病人病情渐加重。

医院称5月10日上午8点许,病人儿子主动找医生,要求行气管切开治疗。当日中午12点20分,病人再次出现呼吸困难、痰多窒息,医院立即予以紧急抢救,紧急气管切开,气管切开处吸出大量粘痰。经医院紧急处理后,患者呼吸困难缓解,现生命体征较前稳定。医院最后表示,“因当时病人情况危急,医院必须立即对其抢救,待抢救后再与家属沟通。”

截止到5月16日北京时间的记者采访盐城第一人民医院,院方仍称手术系患者家属主动要求、口头同意,因情况紧急,出于抢救需要未及时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至于患者家属质疑“另一位病人签了字没给做气管切开手术,而他父亲没签字却做了”,院方表示并不存在此情况。而盐城市卫健委医政处则表示没有收到关于该事件的相关投诉和信访。

结合上面的新闻报道,我们可以确认以下情况:①患者伤势病情较重,确实需要进行气管切开;②医患双方就是否继续救治没有达成一致;③医方实施了切开术;④该切开术没有得到患方家属的书面同意。

通过这样的分析法律适用就相当清晰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则在于生命权高于知情权,在患者出现生命危急的情况下,可以不必与其家属继续磋商,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医疗机构可以,也必须采取符合自己相适应的诊疗水平的一切措施,以挽救患者的生命,这是生命至上原则。

而对于什么情况下属于“不能取得意见”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了具体规定。近亲属不明、近亲属联络不到、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近亲属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等均属于优先保障生命权的情形。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无论侵权责任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都要求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进行审批,实际上这也是对医疗伦理负责的态度。

而对于所谓患者家属“口头同意”进行气管切开一事,双方各执一词。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有创检查和治疗需要进行书面告知,并由医患双方签字,无论是否存在口头同意一事,均属于告知不完善或者直接认定为未告知的情形。

患方称发生纠纷的第二天要求复印病历遭拒,如果属实的话确属医院违法。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要求,患方随时有权利查看、复印、封存已经产生的病历资料,除不可抗力医方应当及时满足患方要求,但怎么落实需要探索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违反规定可能面临罚款乃至停职的行政处罚,但不配合复印病历并不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根据现在的情况,总的来说医院确实有告知不完善的情况。根据医方的通报,关于给患者进行气管切开,既没有向家属进行书面告知,也没有医方负责人的签字授权,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果确有阻挠患方复印病历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介于患者目前没有明确的损伤后果,医方承担责任的范围很可能仅限于气管切开的手术费用和护理、用药费用,且责任比例不会太高。

最后还是建议医疗机构对于患方家属要求放弃治疗或者积极进行有创治疗,都要尽快落实到书面告知上,这是完善医患沟通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始终认为,如果医患能无障碍的共享信息,很多医疗纠纷甚至都不会发生,我们应当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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