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私自离院后死亡,医院被判承担责任,只因为漏了这2件事

2020-04-03 佚名 裁判文书网

一名患者未听医护反复劝阻私自离院死亡,为何医院被判有责任?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医患纠纷的一审判决,对案件来龙去脉作了还原。

一名患者未听医护反复劝阻私自离院死亡,为何医院被判有责任?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医患纠纷的一审判决,对案件来龙去脉作了还原。

患者入院即为高危状态

2018年7月22日8时,患者佟某到医院住院,主诉:发作性心悸、胸闷10余年,加重伴发热1天入院,其十年前曾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在住院病人病情评估表中记载查体:T 38.1℃、BP 120/70㎜Hg,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

佟某的病情告知书中记载:

1、目前诊断:根据目前所获得的临床资料,初步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高血压(3级,很高危)。

2、下一步诊疗措施:心电图、血常规、肝肾功、血糖、血脂、离子、心脏彩超等。

长期医嘱单显示患者需二级护理,然而在入院记录、住院病人病情评估表、病情告知书上却都没有患者佟某的签字。

医护反复劝阻无效,

患者私自离院

23日16点37分,佟某在静脉输液治疗后自行到医生办公室,称其老伴一人在家不放心,要求回家看望老伴。当时佟某查体显示T 38.4℃、P 86次/分、BP 130/70㎜Hg,R 20次/分,医护人员告知其住院期间不能请假回家。

但佟某回家看望老伴愿望非常强烈,医护人员未能劝阻成功,经医院一位鲍姓副主任再次劝阻无效,她于16点46分离开病房,而根据医院监控录像显示,佟某到医生办公室后就离开了医院。

24日上午,患者佟某在家中去世,未进行尸检。患者家属认为入院记录、住院病人病情评估表、病情告知书中没有患者的签字,系伪造病历资料,因此要求医院对患者家属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未及时通知家属、漏签字,

医院被判赔7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医院提供的病程记录及录像,可以看出患者佟某在被告处住院期间独自离开医院,根据护理要求,医院应每一至两小时巡视一次,在发现患者未在医院时应及时与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联系,并告知其家属相关注意事项。

结合本案的事实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考虑到患者佟某死亡的事实,结合其在病历资料中出现的上述情况及管理服务中存在的失误,根据公平原则,医院应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补偿比例为原告损失的10%为宜,为74673.45元。

专家怎么看?

河北邯郸市中心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调解员李涛认为此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成立,法律构成条件有三:损害后果、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本案虽指出医方存在管理服务上的过错,但此过错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侵权责任不能成立。患者擅自离院,不配合医院进行规范诊疗,导致疾病发作得不到及时救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平原则的适用,是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而此案件,前述法律有明确、具体规定,且患者擅自离院导致疾病发作时得不到及时救治,过错明显,因此无适用公平原则的余地。法院以“公平原则”的名义断案,实是对医方最大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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