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医护人员后顾之忧!新文件:公立医疗机构可创办托育机构!

2022-09-29 网络 网络

根据《方案》,托育机构的建设,要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选择合适场所进行建设或改造完善。

近日,海南省卫健委制定印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满足职工群众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为目标,支持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创办托育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进一步推动产前保健、产后康复、育儿照护等健康孕育产业发展。

No.1

4市试点,积极探索

切实解决医护人员后顾之忧

《方案》提出,坚持“试点优先、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灵活多样”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多方参与,扩大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应。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在人员、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工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性、非营利性托育服务,着力解决职工托育服务困难、便捷性不足等问题。

可根据办公条件、场地状况、托育需求等因素,按需设托,合理设置不同规模的托育机构(点)。始终要把婴幼儿安全健康放在首位,完善软硬件设施、安全防护做到位,确保无安全事故和不良事件发生。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启动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每个先行试点市至少建成1家以上公立型或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省属医学院校附属医疗机构和委直属各医疗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No.2

6个月至3岁幼儿皆可入园

按规定配备专人看护

根据《方案》,托育机构的建设,要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选择合适场所进行建设或改造完善。托育场所应设在医疗机构的生活服务区、行政区或医疗机构周边等适宜区域,应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

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不得在开展诊疗活动的限制性功能区域设置托育机构,场所与诊疗区之间应有道路、绿化带等物理隔离,并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托育场所不宜设在建筑地下或4层以上,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场所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试点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月龄,10人以下)、托小班(12-24月龄,15人以下)、托大班(24-36月龄,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36个月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班不超过18人。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人、保健人员、炊事人员、安保人员

No.3

探索多元经营方式,落实登记、备案流程

保证托育机构良性运营发展

试点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可自行建立非营利性职工托育场所,独立开展职工普惠托育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可面向社会开放。

也可探索社会化经营管理模式,采取公办民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性托育企业提供托育服务,签订协议,规范运营,为本院职工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福利性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等材料。

《方案》明确,托育机构由试点单位规划建设,无偿提供自有场地使用,自有场地不足或不宜设置托育场所的,可通过租赁周边场地等方式建设。建设运营经费列入医疗机构年度经费预算,从相关经费中列支。可根据运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向送托婴幼儿家长适当收取服务费用。

版权声明:
本网站所有内容来源注明为“梅斯医学”或“MedSci原创”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梅斯医学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为“梅斯医学”。其它来源的文章系转载文章,或“梅斯号”自媒体发布的文章,仅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仅负责审核内容合规,其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不负责内容的准确性和版权。如果存在侵权、或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在此留言
评论区 (0)
#插入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