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文件加强医疗机构陪护人员、执业登记等管理
2017-09-28 佚名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卫计委同时出台3个部门文件,对医疗机构陪护人员、执业登记以及诊所设置标准做出规定。
护工不能接拔输液管和操作监护仪,只设1个诊疗科目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相一致——昨天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同时出台3个部门文件,对医疗机构陪护人员、执业登记以及诊所设置标准做出规定。这3个文件均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市场对护工的需求越来越大,而护工的服务质量却参差不齐,没有准入门槛、缺乏统一的执业标准和规范,更是为人诟病。
《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从规范陪护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出发,要求陪护人员从事陪护活动时佩戴医疗机构发放的标识牌,并接受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在发现患者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值班医师或者护士报告。陪护人员须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予以保密。此外,办法以列举的方式对陪护人员“不得有”的11类行为加以明确。
医疗机构执业实行许可制度。《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从医疗机构首次执业登记、变更与补办、校验与延续、停业与注销、办理流程和时限等方面,对深圳市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加以规范。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的条件,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要求,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相一致。这是因为,过去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商事主体的命名规则不一样,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顺利开展工商、税务、社保、银行等相关业务,严重影响其正常运营。如今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名”的规定,可彻底解决名称不一致引发的弊端,上述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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