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医学生火车站救人事件!“院外救人”的医生不再束手束脚

2023-06-08 梅斯医学综合整理 梅斯医学综合整理 发表于上海

在外急救法律条款的完善,鼓励着越来越多的医生敢于“院外”救人。

近日,安徽一名女子在火车站晕倒,大四医学生王万初听到求助广播后,立即赶到站台紧急施救。5分钟后,女子逐渐恢复意识。等车站急救站工作人员赶来,王万初方放心离开。 

该事件流传至网上后,获得了网友的一致赞扬。

曾几何时,医生院外救人还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小编记地曾有相关话题在网络引发热议:

一名医生在高铁上救人,却被索要医师证,施救过程被全程拍照。救助完以后还要求写一份情况说明,大意是本人xxx,xxx医院医生,xx职位,在xxx日期xxx班次高铁上为病人xxx诊断,诊断疾病是xxx,给出的治疗建议是xxx。然后签字画押,留下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铁路部门已针对此事致歉

仅仅几年时间,社会对于医师院外救人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巨大地转变,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医生们也越来越有勇气在公共场合进行紧急救治。

法律规定医师在公共场所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实在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沿用了这一条规定。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它的用意就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公共场所自愿急救豁免制度是本次修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民法典紧急救治权立法精神的延续。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 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法律明确这一“在外急救免责”条款,用法治为医师带来更多保护和尊重,这有助于医师放下顾虑,勇敢施救,让医师能够放心做“好人”。

院外急救是否属于医师的义务?

院外急救是否属于医师的义务?换言之,如果医生在公共场合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况而选择见死不救,这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一种观点认为,院外急救是医师的职业方面的道德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院外急救是医师的法定义务。

有人认为,《医师法》第二十七条有这一样的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既然是医师“应当” 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那么,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就可被解读为医师的义务。其实,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医师实施急救要区分院外急救与院内急救。《医师法》第二十七条属于该法第三章 “执业规则”的范畴,是对医师执业活动的规范,即适用于医师执业时间、执业场所的执业活动,并不适 用于院外急救。

院外急救免责的客观原因是,院外急救普遍存在紧迫性与随机性,往往难以取得完整的病史病情资料,缺乏必要的医疗器材,急救条件有限,故急救效果难以保证,发生被救助者人身损伤的风险相对较大。这里还要明确的是:

  • 其一,医师院外急救免责,意味着这里既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而是“无责原则”;
  • 其二,医师院外实施急救,不受医师执业范围限制,也无须取得家属同意,否则,将削弱医师院外急救免责的立法价值。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医师在院外拒绝急救与《医师法》第三条“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的规定相违背。

那么你认为医生在院外拒绝急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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