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第二轮集采细则

2020-01-04 佚名 医谷

继官宣第二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正式启动后,近日,上海阳光采购网又发布了一份《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上海补充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上海地区的企业申报、药品配送、质量检测、三方协议、货款支付、中选药品使用等内容作出补充说明。

继官宣第二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正式启动后,近日,上海阳光采购网又发布了一份《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上海补充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上海地区的企业申报、药品配送、质量检测、三方协议、货款支付、中选药品使用等内容作出补充说明。

鼓励一些药品采用大包装

在企业申报方面,《通知》显示,本次集中采购供应的药品应是临床常用包装,鼓励同时提供满足慢性病常用药2周以上用量包装的药品,也就是鼓励药企采用大包装,这也意味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成本费用。有相关报道称,有4+7中标的企业人士表示,因为价格降到太低,甚至较难维持以前的彩印包装。

此前,也有网友在政府网留言,也希望慢性病药品可以用大包装或增加“补充装”,网友表示,现在老年人慢性病很多,许多药都是长期服用。可是药品包装都比较小,每次拿药都是很多小盒,服药后出现很多没用的包装垃圾。对于慢性病常用药,药厂可以生产一些大包装,甚至可以参考其他产品做法,生产一些“补充装”产品,只做基本的包装,不配置外部包装和说明,供慢性病患者反复开药时选择,这对于企业、病患和环保都有好处。

一个中选药品只能独家配送

在药品配送方面,《通知》提出企业在申报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申报材料”时应同时递交与指定配送企业双方签订的《上海地区配送意向协议》(附件 1),一个中选药品仅可以委托一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配送意向协议不得违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的要求。

同时,指定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包括指定配送企业2019年配送药品范围覆盖本市所有区;指定配送企业具备24小时内向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

作为承担配送义务的药品配送企业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一经确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为了保证中选药品的质量,《通知》提出为保证中选药品在中选前后质量稳定一致,申报企业申报的药品如果中选必须接受工作机构采用近红外光谱建模等检测方式对供应的中选药品每批次进行监测。

未中选药品如何采购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未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非最高价药品,其价格应不高于按上述要求调整后的最高价药品价格,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在第一批带量采购中,落标的企业还可以争夺剩下的30-50%市场,而在第二批带量采购中,中标规则发生了变化,中标企业3-5家N-1家中标,最多6家中标,这意味着约定采购量接近甚至超过计算量,也就是未中标品种彻底失去市场。而本次文件显示,未中选药品的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以比例的方式约束未中选药品的使用,对企业拓展市场无疑是不利的。

除此之外,《通知》规定,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超过(含)3家的,不再采购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其他生产企业的药品。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未超过(不含)3家的,则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但已在本市中标(或挂网)的未中选药品可继续采购使用,其价格应低于中选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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