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重磅文件,医保谈判药物可“双通道”购买
2021-05-10 Oranhgy MedSci原创
近期,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健委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提升其保障供应水平。
近期,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健委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提升其保障供应水平。该政策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政策。由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出台,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提升其保障供应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将产生深远影响,惠及每一个参保群众。
今日(5月10日),国家医保局举行发布会,就《指导意见》产生背景、意义进行详细解读。
新华社
梅斯医学将文件内同整理如下:
什么是“双通道”?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双通道机制的建立,是为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将其纳入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与医疗机构形成互补,增加药品供应渠道和患者的用药选择,提升谈判药品服务的质量,努力解决好患者买不到医保目录内谈谈判药品的问题。
《指导意见》的目的
出台《指导意见》的目的,主要是发挥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灵活、分布广泛等特点,将其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增加药品供应渠道和患者用药选择,推动定点零售药店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谈判药品可及性。《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政策。
《指导意见》共分七部分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共分七部分,分别从分类管理、遴选药店、规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强化监管、加强领导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
《指导意见》规定
《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各地医保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
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要建立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谈判药品质量安全。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部署处方流转中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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