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HRS-EHRA-ECAS 心房颤导管和外科消融专家共识:心房颤动定义、试验研究设计、病人筛选、程序技术、病人管理与随访、治疗终点推荐

2012-03-01 心律协会 Europace,2012-03-1.

中文标题:

2012 HRS-EHRA-ECAS 心房颤导管和外科消融专家共识:心房颤动定义、试验研究设计、病人筛选、程序技术、病人管理与随访、治疗终点推荐

英文标题:

2012 HRS-EHRA-ECAS Expert Consensus Statement on Catheter and Surgical Ablation of Atrial Fibrillation- Recommendations for Patient Selection, Procedural Techniques, Patient Management and Follow-up, Definitions, Endpoints, and Research Tri

发布机构:

心律协会

发布日期:

2012-03-01

简要介绍:

自从2007年发表上一份共识文件以来,心房颤动(AF)的外科消融已成为标准治疗方法,并且研究者进行了越来越多的随机试验以比较消融和最佳药物治疗AF的效果。EHRA的候任主席和制定该文件的特别工作组组长——Karl Heinz Kuck教授指出,关于这些新介入术的技术、成功率和并发症的数据显著增多,这使得这份共识性文件比2007年的更合理。他补充说:“来自随机试验的数据清楚地表明,对于防止房颤复发和改善生活质量,导管消融优于任何药物治疗。但长期转归不如我们在2007年所认为的那样好。”新近分析的关于长期持续性房颤成功消融后长期转归的数据显示,只有40%~50%的患者在5年后仍无AF复发。新增的临床数据使作者们得以首次计算出不同类型AF的最低可接受成功率。成功定义为无AF、房扑(AFL)和房性心动过速(AT)以及无需使用抗心律失常药治疗。在消融操作后12个月后,阵发性AF的最低可接受成功率为50%,持续性AF为40%,长期持续性AF为30%。Kuck教授提到,如果患者知道他们的医师或医院未达到这些最低成功率,他们可以咨询原因何在。此外,作者们首次指出最高总并发症发生率应在4.5%以内。Kuck教授指出,对于一种有创操作,我们不但要知道成功率是多少,也想知道风险有多高。在该共识中明确确定了最高总并发症发生率,这样患者就能够知道医院是否正确地实施了操作。该共识还为临床试验的设计设立了标准。规定了应该发表的最小数据集和应该使用的终点和定义。Kuck教授说指出,这样应该能提高试验的标准化程度,使研究者、患者和组织能够更容易地比较成功率和并发症发生率。2012年共识的另一个新特征是,建议导管消融作为没有或只有轻度基础心脏病的阵发性AF患者的一线治疗。既往的建议认为这些患者应首先接受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只有当药物治疗失败时方可进行导管消融。Kuck教授提到,现在,阵发性AF患者可以直接接受最佳治疗方案,不需任何延迟。他总结道,这项导管和外科消融治疗房颤共识,回顾分析了该领域的最新进展研究结果,为成功率、并发症发生率和临床试验设计设立了标准。这将帮助患者、医师、研究者和组织了解医师和医院已做到了什么和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改进。美国心律学会院士、心律学会主席——Anne M. Gillis医学博士评价道,来自全世界7个不同组织的45名专家共同制定了成功的房颤导管和外科消融共识声明。希望这份指南将有助于确保寻求治疗的患者接受到高质量的治疗,不论他们生活在哪里,并且使我们向着终结心律疾病所致痛苦和煎熬迈进一步。详细请点击:房颤导管消融成功的金标准确定导管和外科消融适应证参照2006年ACC/AHA/ESC(欧洲心脏病学会)房颤指南,《心房颤动导管消融和手术治疗专家共识》首次在适应证部分采用推荐级别和证据水平的分级,相关推荐的级别分为Ⅰ、Ⅱ(Ⅱa、Ⅱb)、Ⅲ类,证据水平分为A、B、C三个级别,含义与指南相同,表明在适应证选择方面由总结专家经验和意见转为更多的根据循证医学证据。与2007年相比,《共识》中导管消融在房颤治疗中的地位明显提升。对于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无效、有明显症状的阵发性房颤“推荐”行导管消融,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无效持续性房颤导管消融治疗是合理的(附表1:房颤导管消融适应证[4, 5] )。尽管2007年《共识》中也提到在极少数情况下导管消融可以作为一线治疗,但总体还是作为二线治疗用于房颤患者。新《共识》则提出导管消融可以作为部分阵发性房颤的初始治疗,进一步确定了其作为一线治疗的地位。目前一些有经验的中心已将导管消融用于左心房明显增大、有器质性心脏病或心力衰竭的房颤患者,病例类型也由阵发性房颤扩展到持续性房颤。至于外科消融,《共识》认为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无效或无法耐受、有明显症状的阵发性、持续性和长程持续性房颤患者在心脏外科手术的同时行消融术是合理的,或是未行抗心律失常治疗的阵发性和持续性房颤,也可在心脏外科手术的同时行消融术(Ⅱa,C)。鉴于风险获益和患者心理承受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本《共识》对行外科消融术单纯治疗房颤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对于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无效或无法耐受且症状明显者可考虑(Ⅱb,C),但不建议作为初始治疗(Ⅲ,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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