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确临床路径管理责任

2017-11-29 李水根 健康界

“当患者在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出现危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退出路径,确保患者安全。”近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出台《推进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临床路径管理的目标责任。

“当患者在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出现危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退出路径,确保患者安全。”近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出台《推进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临床路径管理的目标责任。

近年来,浙江省把推进医疗机构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作为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抓手,在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及应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开展医疗服务质量与绩效评价等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实施意见》要求,对患者进入、退出临床路径要进行评估和管理。医疗机构在实施临床路径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做好临床路径变异的记录、分析、报告和讨论工作。对反复发生同一变异,可能影响此病种临床路径实施的,应及时、仔细查找原因,必要时通过修改临床路径等措施进行整改。

《实施意见》明确,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并完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负责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各地医疗机构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病种付费的有关项目,优先选择国家已经印发以及新发布的临床路径病种,并以此为基本框架,遵循循证医学原则,依据最新的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及基本药物目录等对其进行细化完善,制定符合实际、可操作的本地化临床路径。同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常见病、多发病及诊断治疗方案明确,技术成熟,疾病诊疗过程中变异较少的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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