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开启电子处方流转试点,这几个问题必须弄清楚

2019-04-02 佚名 医谷综合报道

近日,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福州市电子处方流转试点工作方案》。

近日,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福州市电子处方流转试点工作方案》。


什么是电子处方外流?

患者从实体公立医疗机构获取电子处方,然后凭借社保卡、智能手机的智能提示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保定点门店进行身份识别和扫码取药,药品费用由医保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首批试点机构有哪些?

《方案》指出,首批试点医疗机构为福州市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院,由首批试点医疗机构推荐首批试点药店。

如何保障处方的安全、无缝对接?

《方案》明确,福州市将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处方流转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店消费信息的三方共享。

同时,《方案》还强调,将采用创新应用医疗机构处方信息电子签名、处方共享平台数据加密存储、驻店执业药师人脸识别、到店取药扫码识别等技术,确保电子处方流转实现信息全程留痕、处方不可篡改、操作身份可信、取药结算安全。

哪些处方药不纳入流转范围?

根据《方案》,以下药品暂不纳入电子处方流转范围: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和放射性药品;注射剂(糖尿病患者自用胰岛素除外);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

具体处方药流转操作流程是什么?

医生开具电子处方,经医院药房审方后,正式上传处方共享平台;医生告知患者可自主选择院外购药,患者通过手机、自助机等渠道查询可接受外流处方的药店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药品价格等信息。

手机查询,适用于能熟练掌握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患者。患者在移动医疗应用门户(榕医通APP、医院微信公众号或医院APP)上绑定社保卡号、手机号后,可在线查询电子处方及在定点零售药店的智能匹配信息。

自助查询,适用于移动互联网应用能力偏弱的老年患者。患者在医院自助机上插卡操作,查询电子处方及在定点零售药店的智能匹配信息。

手机下单,患者在手机端点选“外购药品”、向定点零售药店下达订单。药店应在订单生成后规定时间内(暂定3分钟),完成电子处方打印及驻店执业药师审方、身份核验,并将经驻店执业药师签字的处方、订单确认信息上传处方共享平台,否则订单自动失效。处方共享平台将订单确认信息推送患者手机端,并生成取药二维码。

自助机下单,患者在医院自助机插卡并点选“外购药品”、向定点零售药店下达订单。药店应在订单生成后规定时间内(暂定3分钟),完成电子处方打印及驻店执业药师审方、身份核验,并将经驻店执业药师签字的处方、订单确认信息上传处方共享平台,否则订单自动失效。自助机下单达到规定时间(暂定3分钟)的,患者在自主机上二次插卡,若返回订单确认信息的,可自助打印到店取药小票(包含取药二维码等信息)。

到店取药,扫码确认。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出示社保卡、进行读卡操作,药店一体化软件提示属于到店取药对象,扫取药二维码,核对处方信息后进行收费结算,电子处方流转结算信息通过处方共享平台回传医院信息系统。

“一票否决”,严格准入退出机制是什么?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电子处方流转过程中必须依法合规。要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处方共享平台接入机构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参与本项目资格,同时两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接入医药机构拒绝开放电子处方流转涉及的信息数据,或拒执行受市医保局下达的监管要求的。

接入医药机构存在违规统方行为的。

接入医疗机构违法传输、修改电子处方信息数据的,或其医师诱导或指定患者在特定药店购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接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旗下门店)因违规违法问题被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的。

此次福州是首次开启电子处方流转试点吗?

No!早在2018年11月30日,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已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开展福州市电子处方流转试点工作的通知》,从2018年12月1日起,在全省率先允许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当天上午10点左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孟超肝胆医院开出了全省第一张可流转电子处方单,并发送到电子处方流转共享平台。

据《新闻110》报道,首批试点定点零售药店为好药师大药房福州西洪路第二分店和国控大药房福州达道店。待时机成熟后,将逐步扩大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商店。

国家政策层面对处方外流的支持有哪些?

近年来,国家医改政策下,医改政策下,医院“处方”的外流在不断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明确提出,将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2017年,《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201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措施,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与药品零售信息共享等。

据赛柏蓝报道,国家鼓励处方外流。就近期来说2019年3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所有应用信息系统提供智慧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院都将成为评估对象。

其中,在诊后服务的药品调剂与配送方面,标准体系强调,医院智慧服务应该做到:患者可在线查询到出院带药信息;支持向第三方机构推送电子处方,电子处方应有防篡改功能。

业内声音?

对于为什么推荐这些药店,而不推荐那些药店?推荐的标准是什么?鼎臣咨询史立臣表示质疑,他认为试点医院推荐,或成为链接利益链的关键。数据应用更便于灰色利益链的对接。真正的处方外流一定是全部接入医保的药店,而且处方上面是通用名。真正处方外流的平台机构监管者一定是医保局。以及真正的电子处方外流,一定有纸质版处方。他归纳为,不指定、不推荐、通用名、电子处方与纸质版处方同时存在,才是真正的处方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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