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将就于欢案发时精神状况申请司法鉴定

2017-03-27 佚名 新京报

“辱母杀人案”持续发酵,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已受理该案的上诉,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发布,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于欢辩护律师殷清利表示,已经接到法院通知,将明天前往法院阅卷,同时,他将在二审中就于欢在案发时的精神状况申请司法鉴定。

“辱母杀人案”持续发酵,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已受理该案的上诉,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发布,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于欢辩护律师殷清利表示,已经接到法院通知,将明天前往法院阅卷,同时,他将在二审中就于欢在案发时的精神状况申请司法鉴定。


辩护律师将对于欢提出精神病鉴定

今天早上,山东高院通报受理了“辱母杀人案”被告人于欢的上诉,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也被法院受理。记者联系到在二审为于欢进行辩护的代理律师殷清利,殷律师表示,已经接到法院通知,由于他是在一审结束后接受于欢家人委托代理该案件,因此要先对在案证据和相关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殷律师定于明天上午前往山东省高院阅卷,据其判断,该案二审会在一个月内开庭。

“是罪轻还是无罪辩护要看证据材料的情况,目前还不能确定”,殷律师说,但对于此案,他已经确定了大致的辩护思路。

据殷律师介绍,在二审期间,他会向法庭提出,对于欢进行精神病鉴定,通过技术手段,对现场证人描述的于欢的言行等证据进行分析,以此鉴定于欢在案发时,是否因为外力刺激而引发了间歇性精神病。

如果司法鉴定申请失败,殷律师说,他将根据《刑诉法》规定,向法庭申请国内权威的精神病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专家证人不是案件的一般意义上的证人,不是案件行为事实的经历者,也不是鉴定结论的作出者,而是通过专业知识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人。殷律师表示,可以通过专家证人,来证明在案发现场,于欢在当时情况下的行为是否与精神遭到刺激有关等问题。

关于间歇性精神病

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一个人的精神并非一直处于错乱状态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表现的特点是:精神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头脑是清醒的,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发病的时候,就丧失了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其精神病是处于间断性发作的状态。基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这一特点,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这时他具有与正常人同样的行为能力;而在其发病期间丧失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以及其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时候是处于精神正常状态还是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也必须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

特征性精神症状

联想障碍:思维松弛(思维散漫)、破裂性思维、逻辑倒错性思维、思维中断、思维涌现(强制性思维)或思维内容贫乏及病理性象征性思维。

意志活动减退:少动、孤僻、被动、退缩;社会适应能力差与社会功能下降;行为离奇,内向性;意向倒错等。

情感障碍:情感淡漠、迟钝、情感不协调(不恰当)及情感倒错或自笑(痴笑)。

其他常见症状:妄想,特点多为不系统、泛化、荒谬离奇;原发性妄想(妄想知觉);幻觉,以言语性幻听多见,评论性、命令性幻听,其他精神自动症等一级症状及紧张症候群症等。

证明正当防卫的难度很大

就此前于欢家人要求起诉警方的报道,殷律师表示确实是家属委托进行的行政诉讼,但目前而言,既然法院已经受理于欢的上诉,那么他将全力准备刑事案件的开庭。

于欢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殷律师表示,根据他目前了解的情况,要证明于欢属于正当防卫的难度很大,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对防卫的起因、时间和限度都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要求防卫是在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并且达到了一定的紧迫程度的不法侵害时做出的,这中间很多的要求目前很难找到证据证明。

昨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通报,于欢故意伤害案由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接下来,山东省高院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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