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行政与刑事责任有哪些?(上)

2021-01-22 “医学生”公众号 “医学生”公众号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患者一方除了对所引起的损害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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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患者一方除了对所引起的损害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患者一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给予行政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违法事项和违法情节可以给予医疗机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给予医务人员警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医务人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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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几乎所有的医疗行为都会对患者造成伤害:诊疗手段存在创伤性、药物具有毒副作用、治疗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患者本身存在个体差异,同一治疗方法对同一疾病的不同个体可能出现不同结果,因此,如果仅以最终的治疗结果来判断医疗过程的合法性显然对医方不公平。虽然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危险性,但为促进疾病的治疗、帮助患者恢复健康,应当对其危险性有一定的允许,以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只有在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下才能被认定,如: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等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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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要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是非法行医行为

(1)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实践中常遇到的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表现形式有: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利用气功行医;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及治疗。

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存在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可追究相应人员的刑事责任:

(1) 造成就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2)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3)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4)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5)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案例一: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案●●

2013年9月,成都市某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接到群众投诉某美容店为其进行“激光”脱唇毛后留下瘢痕,随后卫生监督员到该美容店检查,经调查后发现:1、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了脱毛、点痣等医疗美容活动;2、该店老板胡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脱毛、点痣等医疗美容活动。

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04

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疗科目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妇幼保健机构必须申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外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乳腺外科手术。

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从事未登记科室诊疗活动被处罚案●●

杭州某医院外科只核准登记普通外科专业,未经核准登记泌尿外科专业。该院为两名患者进行体外碎石,累计收入为 2211. 00 元。该院被给予警告和罚款 2500 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指引

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外科”一级科目下的二级科目有: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烧伤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其他。该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中只取得“普通外科”(二级科目)诊疗科目,并未取得“泌尿外科”诊疗科目,其开展泌尿外科相关诊疗服务属于超范围执业。

医师所属科室与执业范围不同,是不是超范围执业?下一篇我们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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