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将发生重大变化!
2016-11-03 国家卫计委 国家卫计委
据国家卫计委官网消息,11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新规的几个亮点通知指出,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国家卫计委拟将1999年7月16日开始施行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修改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现起草完成《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
据国家卫计委官网消息,11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新规的几个亮点
通知指出,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国家卫计委拟将1999年7月16日开始施行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修改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现起草完成《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
在总则中,新办法指出,国家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实行电子注册。
在注册条件中,办法明确规定对于以下八种情形不予注册,除原有的六种情形,将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以及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加入不予注册的人群中。
另外,办法指出,在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向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注,备注内容包括本人所有执业机构的名称。
在注册程序中,要求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反馈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网址:http://www.nhfpc.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weishengjisheng chinalaw.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邮编100191。
版权声明:
本网站所有内容来源注明为“梅斯医学”或“MedSci原创”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梅斯医学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为“梅斯医学”。其它来源的文章系转载文章,或“梅斯号”自媒体发布的文章,仅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仅负责审核内容合规,其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不负责内容的准确性和版权。如果存在侵权、或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在此留言
本网站所有内容来源注明为“梅斯医学”或“MedSci原创”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梅斯医学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为“梅斯医学”。其它来源的文章系转载文章,或“梅斯号”自媒体发布的文章,仅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仅负责审核内容合规,其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不负责内容的准确性和版权。如果存在侵权、或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在此留言
#重大变化#
31
#注册制度#
34
#执业#
35
#注册#
29
#重磅#
37
不错哦,很好
50
继续关注!
47
出发点是好的,但不能马儿跑还不给吃草
0
继续关注
54
学习了很多的事情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