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一地出台新文件了! 近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裁量基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官方解读,这份文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3个行政处罚条款,根据违法行为细分为以下7项,设定裁量基准,并给出了使用说明: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据了解,今年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民营医院专项巡查行动的通知》中,也提到了要检查民营医院的规范执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情况,和上述裁量基准有部分内容是重叠的,可以说,新的裁量基准文件,也会影响到有关民营医院的一些监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裁量基准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裁量基准 说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合并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处理。 政府办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裁量基准 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裁量基准 说明: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合并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处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裁量基准 医疗机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 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裁量基准 标题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裁量基准 关于本裁量基准的备注: 1.本裁量基准表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2.本裁量基准具有《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适用基准时应当减轻、从轻、从重,基准对上述从轻、从重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网站所有内容来源注明为“梅斯医学”或“MedSci原创”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梅斯医学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为“梅斯医学”。其它来源的文章系转载文章,或“梅斯号”自媒体发布的文章,仅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仅负责审核内容合规,其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不负责内容的准确性和版权。如果存在侵权、或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在此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