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议价惊现!一批大品种卷入,起步10个点

2018-06-19 整理:凯西 赛柏蓝

据业内人士消息,日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开始了三次议价。现场传出消息,不少大品种,降价10个点起步。

据业内人士消息,日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开始了三次议价。现场传出消息,不少大品种,降价10个点起步。

省、市、区三次议价

去年,根据《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政策要求,江苏省正式公布了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竞价、议价采购入围产品。

2018年4月17日,江苏省常州市经过集中采购程序,正式公布了《竞价、议价、限价挂网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产品目录》。

而在这两者基础上的常州市武进区的这一次议价,如若属实,已经是第三次议价。

更有消息传出,江苏省溧阳市也于近日开始了三次议价,据传是12个点起。而江苏省靖江市各医院则在统计上年度的采购量,新品采购基本全部停止等待三次谈价。

省、市、医院三次议价

除江苏省外,江西省也曾发布过被业内人士解读为允许三次议价的文件。

2017年2月27日,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发布《吉安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议价公告》。

至于具体议价方案,吉安市卫计委明确说明“允许部分医院再次联合议价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执行再议价价格”。

在药品采购目录的确定部分,方案特别明确:允许部分医院再次联合议价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执行再议价价格,同时报市议价办备案。

开展省、市、医院三次议价的,除吉安市外,还有医改明星三明市。

2016年5月23日,三明市深化医药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开展药品耗材议价和相关账务处理的通知》(明医改办〔2016〕20号)。

文件显示:“药品及耗材的成本支出从61%下降到当前的33.63%,药品耗材虽然经过了联合限价采购有了大幅下降,但是也还有进一步下降的空间,尤其是高值耗材和进口药品……”

因此,文件指出:“鼓励各医疗机构在全市联合限价采购的基础上,在现有的药品耗材供货厂家开展议价工作(不受低于限价10%约束),也可以在低于限价采购10%的情况下自行选择其他厂家议价采购。”

此外,文件更进一步明确了明折明扣。文件指出“对于厂家为了维护全国市场价格,不肯按实际价格开票,用返利形式降价的,医疗机构将明折明扣返利部分的金额直接冲减药品耗材支出,返利部分相应计算到护理费和治疗费各50%,不得作为其他收入。”

各种形式的二次议价

当二次议价在众多省份逐渐放开之后,就有专家预言,以后还会有三次议价、甚至四次议价等。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这也被业内视为逐步放开二次议价的信号。

此前,山西省卫计委就明确允许医院二次议价,且要求医院药品采购价低于药店。

2017年9月20日,山西卫计委官网发布《山西省医改办关于做好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药品采购“五统一”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医院在采购低价药、妇儿非专利药,以及新进入医院销售的药品时,议价不仅要参考周边省份历史中标价,更要参照当地市场药店的零售价。在保证临床供应的同时,要将采购价降到药店价格以内。

此外,山西医改办明确:公立医院采购,对于省级集中招标已经确定限价的药品,利用带量优势,开展二次议价,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

为调动医疗集团议价的积极性,山西医改办还允许议价降低部分的50%,直接让利患者;另外的50%,加价销售,补贴药房运营和医务人员的待遇。

不仅是山西省,福建、浙江、安徽、陕西、河南、湖北、重庆、上海、湖南、宁夏等省份都积极试点“二次议价”,具体要求,不一而足。

多次议价成药企不可承受之重

今年两会期间,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牵头整理的相关资料显示,一家医药企业统计,其2016年全年参加的“二次议价”340次:其中单家医院48次,市级/医联体,290次;GPO2次。

2017年1~11月份,其参加的“二次议价”223次:其中单家医院64次;市级/医联体49次;GPO,1次;省标后,109次。

这仅仅是这家企业参与的,还不包括该家企业无覆盖的城市、医院发生的“二次议价”。

显然,面对各地级市、医联体、单家医院、GPO、省标后的“二次议价”,药企们几乎无力应对。

有两地对多次议价发禁令

出于二次议价可能存在的不正当利益,也有地方禁止两次议价。

2018年3月14日,佛山市出台药品耗材招标集采办法,办法明确提出医疗机构不得“通过‘二次议价’或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警告,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挂钩;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违规采购黑名单,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7年11月3日,辽宁省卫计委印发《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管理与考核细则》(试行)(下称细则)。

《细则》表示:通过国家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和省内各市、省属医联体议价形成的采购价格,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组织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

而从各省份发文的比例来看,目前,无论是面对二次议价,还是三次议价,甚至更多次议价,药企还没有比较好的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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