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穿并发出血致死一例

2019-05-31 医法之间 健康号

2010年患者曾因心绞痛等症状,进行过LAD中段植入Excel药物支架一枚。2013年10月31日凌晨,患者王某再发胸闷气喘等症状,休息后有所缓解。11月1日晚21时许发生胸闷、气喘突然加重,到和县中医院治疗,收治入院时测血氧饱和度77%,吸氧后提升到93%,但胸闷持续,诊断为:心功能不全III级,冠脉支架植入术后,高血压病。第二天在建议下转入南京市鼓楼医院,鼓楼医院诊断为:不稳定性心绞痛、冠心病

2010年患者曾因心绞痛等症状,进行过LAD中段植入Excel药物支架一枚。2013年10月31日凌晨,患者王某再发胸闷气喘等症状,休息后有所缓解。11月1日晚21时许发生胸闷、气喘突然加重,到和县中医院治疗,收治入院时测血氧饱和度77%,吸氧后提升到93%,但胸闷持续,诊断为:心功能不全III级,冠脉支架植入术后,高血压病。第二天在建议下转入南京市鼓楼医院,鼓楼医院诊断为:不稳定性心绞痛、冠心病、主动脉瓣中度狭窄、高血压III级极高危、冠脉支架术后等。二尖瓣听诊区可闻及3/6级收缩期杂音,主动脉瓣第二听诊区可闻及3/6收缩期吹风样杂音,向颈部传导;心电图示窦性心率,心室率92次/分,完成性右束支传导阻滞。

入院后经心胸外科会诊,鼓楼医院考虑患者肺功能较差,手术风险高,建议保守治疗。11月8日行冠脉造影,因患者有房颤、高血压、冠心病等危险因素建议华法林进行抗凝,同时继续给予阿司匹林抗血小板。患者入院期间肺部感染控制不佳,复查胸部CT示肺部感染加重,予调整抗生素为舒普深加强抗感染,考虑患者胸腔积液较多,予10月20日(疑应为11月20日)行胸腔穿刺引流。术后患者引流液均为血性液体,故予反复复查血常规,18:00血红蛋白:106↓g/L,20:00血红蛋白:95↓g/L,22:00血红蛋白:94↓g/L,予申请悬浮少白细胞红细胞4.5单位补充血容量。

11月21日02:00予请心胸外科急会诊后示患者目前生命平稳,床边胸片、胸部CT示右侧胸腔内积液较多,予继续胸腔引流,并复查血常规。当日上午8时左右患者胸闷、气喘加重,08:15予联系心胸外科急会诊建议:鉴于患者胸腔出血量较大,建议行剖胸探查治止血术。08:39患者双眼凝视,呼之不应,心率为室性逸搏节律,予持续心脏按压,简易呼吸球囊辅助通气,并予多巴胺升压,阿托品提升心率,碳酸氢纳纠酸。现患者要求自动出院,与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其表示知情,仍要求自动出院。停止抢救后王某死亡。

鉴定

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认为,南京鼓楼医院在给患者王某检查治疗过程中,肺炎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在行胸腔穿刺后,引出血性液体,且血红蛋白进行性下降,又未能及时处理,12多小时之后才进行心胸外科会诊,未能剖胸探查止血,至失血性休克,导致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王某死亡与南京鼓楼医院治疗处理不当不及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导致死亡主要原因,参与度为70%。王某有心脏病等多种疾病,且年事偏高,是自身因素,对检查治疗耐受性敏感性都较常人为差,是导致死亡的次要原因,参与度为30%。鉴定意见为:和县中医院在给王某检查治疗过程中无过错。南京鼓楼医院在给王某检查治疗过程中有明显过错,是导致王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参与度为70%。王某有心脏病等多种疾病,且年事偏高,是导致死亡的次要原因,参与度为30%。

审判

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鉴定,和县中医院在给王某检查治疗过程中无过错,对王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南京鼓楼医院在给患者王某检查治疗过程中,肺炎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在行胸腔穿刺后,引出血性液体,且血红蛋白进行性下降,又未能及时处理,12多小时之后才进行心胸外科会诊,未能剖胸探查止血,至失血性休克,导致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经鉴定南京鼓楼医院在给王某检查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王某死亡与南京鼓楼医院治疗处理不当不及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导致王某死亡主要原因,故被告南京鼓楼医院应当对王某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定机构认为参与度为70%,予以采信,需赔偿患者亲属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

总结

本案中鉴定机构认定医疗机构错误有三:

一、11月3日至15日,因患者肺炎用头孢唑肟钠2g bid进行抗炎,肺炎、胸腔积液未能控制,反而加重,期间,进行过两次微生物药敏检查,鉴定结果:肺炎克雷伯菌,氨苄西林耐药等。其中对丁胺卡那(氨基糖苷类)舒普深(头孢类)等药物敏感。肺炎克雷伯菌首选药物是氨基糖苷类,及其他敏感药物。接到上述报告后,至11月15日20:15才开始用舒普深,此时已超过1周。微生物药敏检查中,未对头孢唑肟钠进行药敏检查,其药可能对肺炎克雷伯菌无效。因此,肺炎没有控制住,并且加重,至胸腔积液逐渐加重,形成恶性循环。

二、心胸外科会诊是在胸穿术后12小时之多,才进行剖胸探查止血术,此时已难行开展,显然治疗措施不及时,造成胸腔出血无法有效治疗,丧失抢救生命的最佳时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没有高度重视胸穿引流出血性液体的严重后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造成胸腔出血的因素。

三、患者胸穿后,一直是血性液体,且血红蛋白明显下降,说明存在肋间动脉损伤可能,本应进行剖胸探查进行手术止血,而鼓楼医院是采用控制引流管,控制引流量,从胸穿至患者双眼凝视,呼之不应,心律为室性逸搏节律(已是濒死前期)共经过18小时之多,期间进行过心胸外科会诊,建议行剖胸探查止血术,未能进行,而是给予输血、心电监护等处理。最终经过3小时余的抢救,经家属同意放弃抢救后死亡。胸穿后未能进行剖胸探查止血,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本案要点有两处,一为药敏检查后尽快更换抗生素种类,二为有创高危检查要保证最高度重视,此二点无需赘言。

但是结合我工作中接触的一些案例,我发现很多医务人员存在很多形式化的问题,对于一些针对性检查,往往疏于重视,甚至没有完全理解为什么要进行这项检查,对于报告的一些异常值也常常忽视。以本案为例,进行痰培养的根本目的在于掌握患者感染的具体菌种,以便更换针对性抗菌药物,而鼓楼医院拿到结果后一周都没有把无效的头孢唑肟钠换成敏感药,丧失了药敏试验的根本目的,值得医务工作者警醒,应当在精简检查和治疗手段的基础上,再审视这些检查想达到的根本目的是什么,而不应该把“完善检查”当成一个必选任务去做。

而至于有创检查,则应该在完善告知的情况下,把告知的内容落实到临床诊治上,如果都告知过患者胸穿可能引发出血,更大程度上会对引流中的血性积液和进行性失血引起重视,也许可以挽救患者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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