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知情同意、隐私保护,《侵权责任法》规定都还不够细
2017-10-12 王丽莎 健康报新闻频道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医疗损害责任。
基本类型分为三种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以具有医疗过失为前提,如果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没有过失,就不构成这种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过失是医疗伦理过失。医疗伦理过失的认定方式是过错推定。只要受害患者一方已经证明了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要件之后,法官就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医疗伦理过失。
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不仅包括患者的人身损害而且包括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并且更主要的不是人身损害事实而是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例如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等的损害等。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分为三种:(1)违反知情同意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违反其应当尊重病患自主决定意愿的义务,未经病患同意,即积极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者消极停止继续治疗而造成的医疗损害责任。(2)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3)违反管理规范损害责任,如抱错婴儿等造成受害患者的身份权等权利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需要法律进一步细化明确
《侵权责任法》第55、第56条、第62条和第61、第63条都是对医疗伦理过失的规定。不过,《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伦理过失的规定,还有需要进一步补充的空间。
知情同意原则的规范 《侵权责任法》第55、56条对于一般情况下以及情况紧急、无法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何履行告知义务进行了规范。不过对于极端情况下,为了抢救患者生命,无法取得患者意见,而患者家属意见明显会导致对于患者生命健康不利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是要根据医学专业知识不顾家属意见采取医疗措施,还是听从家属意见,《侵权责任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需要在司法解释中对此加以明确。建议将“患者自我决定权”列入《侵权责任法》第56条的第2款,即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患者有预先指示的,医务人员应遵循其预先指示;没有预先指示,近亲属意见明显与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保护相违背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62条的规定,只是对于患者个人信息隐私方面的规定,而隐私权不仅包括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有个人空间、个人活动不得侵犯。建议增加“患者隐私权的全面保护”条款: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窥视、接触患者的身体;未经患者同意,与诊疗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门诊就诊室、检查室、手术室、住院病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窥视、干涉患者的私人活动,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基于患者治疗的目的除外。
对医院管理规范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对于医院管理规范和职业伦理的规范主要是挑选了当前出现纠纷较多、比较典型的病历资料书写、复印,以及过度医疗两个问题。作为一部法律,《侵权责任法》不可能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各个环节事无巨细地进行规范,尽管该法对于其他医院管理规范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依据法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院管理规范和相关职业伦理要求造成患者损害的,也应当承担医疗伦理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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